1、第三期政府电子消费券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9月30 日,当日投放当日即可使用。
2、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消费,通过扫码直接抵减。
消费满50元以上可使用1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4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300元以上可使用6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400元以上可使用8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5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消费满1000元以上可使用200元电子消费券一张
3、政府电子消费券仅限于个人消费抵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物不得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
4、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
5、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6、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