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给予每人每年200-500元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途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且花费较大的,救助金额可提高门诊救助标准,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一般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商业保险报销后,对救助对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剩余合规费用10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
2、低保:剩余合规费用7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5000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费用(3万起付线)3万元以上的按3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3500元。
4、14周岁以下的重病、重残的儿童,剩余合规费用8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住院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10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帮扶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
救助标准如下(含一般住院救助):
1、特困:剩余合规费用10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2万元。
2、低保:剩余合规费用7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1.5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剩余合规费用(3万起付线)3万元以上的按30%救助,每年最高限额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