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平乡县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办)、高新区是烟花爆竹管控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社区)及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县教育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管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7891110。 五、以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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