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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的通告 ...

    2025-12-15 18:00 / 发布者 : 牛小城 / 查看 : 473 / 评论 : 0

    摘要 :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管委会研究,现就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五禁”的区域和时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五禁”要求。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五禁”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五禁”工作。


    三、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强化宣传引导力度,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烟花爆竹“五禁”相关工作。


    四、请全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至就近回收点。


    五、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及时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管委会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

    110

    0319-3679898

    区应急管理分局

    0319-3636566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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