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管委会研究,现就全面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五禁”的区域和时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格落实“五禁”要求。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根据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五禁”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五禁”工作。 三、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强化宣传引导力度,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烟花爆竹“五禁”相关工作。 四、请全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将存放或遗留的烟花爆竹上缴至就近回收点。 五、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及时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管委会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 110 0319-3679898 区应急管理分局 0319-3636566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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