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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 ...

    2025-12-15 20:00 / 发布者 : 牛小城 / 查看 : 553 / 评论 : 0

    摘要 : 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时间和品种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管理与处罚


    在沙河市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住建、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仍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昼夜);应急管理部门8700691;生态环境部门12369;市场监管部门875677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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