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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2024-3-14 19:00 / 发布者 : 牛小城 / 查看 : 370 / 评论 : 0

    摘要 : 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下面,给大家作出整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取邢台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相关信息。

    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2.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3.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5.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6.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7.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9.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10.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11.申请人在邢台市中心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12.离异未满一年的。


    13.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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