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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和区全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12-26 18:00 / 发布者 : 牛小城 / 查看 : 376 / 评论 : 0

    摘要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邢台同城】,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可获取邢台各县(市、区)最新禁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


    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区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2.在南和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110


    应急管理部门:0319-4562739


    生态环境部门: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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