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申请时间
  • 免除学杂费
  • 免费提供
  • 生活补助
  • 农村营养改善
每年9月份,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现行标准每生每年小学735元、初中935元),学校相应降低义务教育学生收费标准。
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
(1)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资助比例:全省平均占在校寄宿学生的26%左右。

(2)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实现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通知》精神,我市临城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六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地方试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实施。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17个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2020〕15号),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南和区、任泽区、内丘县、临西县农村小学生、初中生包括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

襄都区、信都区、柏乡县、隆尧县、宁晋县、清河县、南宫市、沙河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包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在县政府驻地学校就读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每生每天2.5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共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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