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人社部“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可先领取失业保险金再进行失业登记)。
执行1800元标准:邢台市区、沙河市、宁晋县、内丘县、巨鹿县、南宫市、平乡县、威县、清河县、隆尧县
执行1620元标准:临西县、广宗县、临城县、新河县、柏乡县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每月1-10号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经办机构为的员工办理申领失业金审核手续。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